家里的电脑染上了病毒,单位的系统被黑客给“黑”了。生活中,您是否遇到过这样的事?又是否对计算机犯罪者无可奈何?全国两会期间,全国人大代表、辽宁大法律系教授石英,针对计算机犯罪手段的翻新和处罚依据的滞后,提出完善有关刑法有关计算机犯罪的建议。
建议中提出,我国在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时,适时加进了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条款,即“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”、“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”、“利用计算机进行传统犯罪”。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,还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,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。银行、医院需要立法防黑客
石英代表介绍,我国计算机犯罪的范围偏窄。如“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”,仅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国家事务、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,显然太窄。
实际上,有些领域如金融、医疗、交通、航运等,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也极其重要,非法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,因此,宜将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包括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。还有,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,目前也处于立法空白状态。
计算机过失犯罪也要受罚
建议中还提出,计算机犯罪的构成,需要增加法人犯罪和过失犯罪。目前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,仅限定为自然人。但从实践来看,存在各种各样的由法人实施的计算机犯罪,增设法人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,是现实需要。
另外,“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”只限于故意犯罪,这是不够的,至少对于那些因严重过失导致某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遭破坏,造成严重后果的,应给予刑事制裁,否则达不到有效防治此类犯罪的目的。
不让“黑客”再碰计算机
石英代表建议,在计算机犯罪的刑罚设置中,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。计算机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,其中许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为了牟利,因而对其科以罚金等财产刑自是情理之中。同时,由于计算机犯罪分子大多对其犯罪方法具有迷恋性,因而对其判处一定的资格刑,如剥夺其长期或短期从事某种与计算机相关的职业、某类与计算机相关的活动的资格,实乃对症下药之举。
石英代表还表示,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不健全,亟需跟上。计算机犯罪的跨国特征非常明显,“在互联网上世界就如同一个小小的村落”,今后随着其进一步发展,必将使此类犯罪的引渡问题空前增多,因而再度呼唤我国《引渡法》的出台。